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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境内A公司2015年向德国B公司出口管件,因经营不善B公司违约欠其货款31万余欧元未付,A公司也未实际发出B公司所订管件。后因B公司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所欠货款经贸易双方友好协商后,A公司聘请了德国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20年当地法院根据德国破产法裁决赔偿应收货款金额7%及律师费共计3万多欧元。2021年5月A公司收到该款项,应如何申报?
A:《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付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分析,该款项应分两部申报:
1、境内A公司已按双方合同要求生产德国B公司所需管件,因德国B公司经营不善违约未付货款,故A公司收到赔偿款应为德国B公司合同违约赔偿款,应申报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合同违约赔偿款收入”。
2、向其德国律师支付律师费,应申报在“228021 服务贸易一其他商业服务—法律、会计、广告等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一法律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律师费支出”。
Q: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Z公司因公司项目事项已经完结,经过股东批准,同意注销公司,Z公司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刊登了注销公告,Z公司前去银行办理FDI企业注销登记,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清算资金人民币6100万。Z公司支付该笔清算款项应该如何申报?
A:《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付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分析,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Z公司因注销公司将清算资金汇至境外股东,应申报在“62201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汇入/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等撤资”项下,交易附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支出”。
Q:境内某货物出口贸易N公司,2022年3月办理一笔ACI系统登记认证费用。经与客户确认,ACI是埃及财政部货物预登记系统,埃及财政部自2021年10月1日起要求通过海运出口至埃及的货物需在该系统登记认证,因此产生的系统登记认证费应该如何申报?
A: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付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分析,该笔登记认证费是针对海运运输的货物进行认证而产生的费用目的是通关,应申报在“222019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其他海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注明:海运通关手续费。
Q:新加坡公司M承接境内企业F项目,H公司作为M公司的分包商,负责F项目中的管线搭建工程,为F项目提供合格劳动力、工具、耗材、设备等支持。H公司收到M公司从新加坡汇的服务费用,收到该笔款项应如何申报?
A: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付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新加坡公司M承接的F项目是境内建设项目,而境内H公司是新加坡M公司的分包商,境内H公司收入应为“在我国向非居民建筑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收入”,因此该笔款项应申报在“224020境内建设”项下,交易附言“管线搭建工程服务费收入”。
Q:境内公司A为保税区企业,该企业从新加坡B公司进口原油,后将原油转卖给下游香港C公司,香港C公司又将原油转卖给境内D公司,最终新加坡B公司委托船运公司将货物运至境内交付境内D公司。境内A公司办理进口付汇及后续出口收汇分别应该如何申报?
A: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第三项其他业务申报第一条,结合《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分析,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境内A公司该项业务符合离岸转手买卖特征,而该笔业务收付款类型为先支后收型,因此境内大连A公司应做如下申报:
1、境内大连A公司进口原油的提单目的地非中国,货物在整个过程中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向新加坡B公司进行对外付款时,应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交易附言“离岸转手买原油支出”。第一次付款申报时,如交易性质不为“离岸转手买卖”,应按离岸转手买卖性质进行修改。
2、境内大连A公司进口原油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转卖给另一非居民,视同离岸转手买卖,收到香港C公司的款项,也应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交易附言“离岸转手卖原油收入”。
3、如果境内大连A公司进口原油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再被转卖给另一非居民,前后两笔交易应按实际贸易方式进行申报。
注: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Q:境内A公司2019年12月份向美国B公司出口轴承,结算方式为电汇。2020年9月份,B公司发现轴承中的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价值3060美元,要求A公司将此部分款项退回。境内A公司该如何申报?
A: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因商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的退汇,应申报在与原贸易收入款项相对应的交易编码下。又因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退汇金额小于5万美元,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要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因此该笔退款应申报在“121010 货物贸易一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般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因商品质量不合格退汇,由于款项已收到,附言中还需要注明原收款申报单号及“特殊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