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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产品差价发票如何开具?取得普票未填销售方地址电话等能否有效?
情形一
请问:
我公司销售货物后需要再给客户补收个差价,请问补差价的销售发票如何开具?
答复:
与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品税收编码是一样的,只是商品名称里需要开具“补差价”三个字。
情形二
请问:
我公司经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仅仅填写了销售方的名称和纳税人的识别号,没有地址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是企业的话名称必须填写,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情形三
请问:
我企业属于住宿业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经常遇到有的客户要专票抵扣,有的不要专票,请问我能否针部分客户开具住宿费的专票,另一部分客户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
答复:
不可以的。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
注意一:
你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该项目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注意二:
放弃减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免税;一经放弃免税权,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放弃减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
参考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