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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年收入12万元以下,肯定不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误区
今天跟几个会计朋友聊天,说起自然人个税APP汇算清缴来了,大家一致的观点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下,肯定不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注意,这样认识是片面的,是个误区!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有的也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案例一
王平2019年度从甲公司每月取得工资6000元,每月均依法履行了扣缴个税的义务,王平2019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累计预扣预缴个税(6000*12-60000)*3%=360元。
王平又从乙公司取得了劳务报酬900元,但是乙公司在支付劳务费的时候没有依法履行了扣缴个税的义务,按照规定应预扣个税=(900-800)*20%=20元。
王平2019年合计年收入72900元,没有超过年收入12万元,假设王平没有任何扣除项目。
请问:
王平在2020年3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是否需要办理个税的年度汇算?
答复:
需要办理。
虽然王平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而且王平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也不超过400元,但是由于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因此不得免除王平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义务。
因此:
王平办理年度汇算的时候需要补缴个税=20元
总之:
如果扣缴义务人在向您支付综合所得时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您应当在年度汇算申报时自行补充申报。
案例二
王平2019年没有上班,因此没有固定工资,只是帮着别人写写程序等,取得劳务报酬70000元,支付单位依法扣缴了劳务报酬的个税15400元。
计算过程如下:
收入额:70000*(1-20%)=56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56000×40%-7000=15400元
请问:
王平2019年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下,是否一定不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了?
答复:
王平由于预扣预缴了个税15400元,需要通过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来实现退税15400元。
当然王平也可以放弃退税而免于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总之:
44号公告只是免除了王平办理汇算清缴义务,但并没有剥夺办理汇算清缴的“权利”,王平年收入虽然不满12万元,属于中低收入者,但是可以通过汇缴获取退税。
办税提醒
如果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您就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您属于税法规定的中国居民个人;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
3.按年综合计税后需要申请退税(自愿放弃退税除外),或者应当补税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高于 12 万元且应补税金额
高于 400 元;
(2)取得收入时,您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第三条规定,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