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于:南京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39

 

南京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问题一: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答:我市分单位、分险种、分期限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免、减、缓三类。

  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各类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问题二:哪些情形不属于减免范围?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由个人缴费部分,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参保单位补缴非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期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问题三:企业是如何划型分类的?

  答:市社保中心依据市统计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的大型企业名单、省社保中心提供的参加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名单,以及民政部门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名单,分类实施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成立企业应按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企业类型按照参保人数指标确定。

  

问题四:参保单位是否需要办理申请减免的手续?

  答: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经相关部门数据比对认定,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参保单位仍应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问题五:如果企业对本单位的划型有异议怎么办?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对企业类型划分提出疑义、企业类型难以确定的单位,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http://rsj.nanjing.gov.cn)下载填写《企业划型异议申请表》,向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市社保中心汇总后,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社保中心等部门、单位共同认定或核实确认。经认定或核实确认的企业类型与先期执行不一致的,对已征收或减免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予以退还或补征。

  

问题六: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是否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如何享受?

  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对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市社保中心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实施减免政策;对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http://rsj.nanjing.gov.cn)下载填写《单位划型告知承诺书》,向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作出承诺,社保经办机构按其承诺类型实施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天数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问题七: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对2020年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市社保中心重新核定单位应缴额,明确认定应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减免部分金额,在2020年3月进行冲抵,冲抵剩余部分一次性退回。

  对2020年2月份未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按减免政策重新核定2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额度后,与3月份应缴额度一并征收,对2月份应缴部分免收滞纳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问题八: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影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问题九:参保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

  答:受疫情影响经营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在享受减免政策的同时,或在享受减免政策结束后,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受疫情影响在年内缴费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记载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

  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我市2月12日发布的《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宁人社〔2020〕19号)不再执行。

  

问题十:参保单位如何申请缓缴?

  答: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需每月15日前(三月份可在20日前)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当月三项社会保险费,所属期为2月份的三项社保费可在3月份一并申请缓缴,缓缴额合并计算。

  为简化操作,此次申请缓缴参保单位仅需登录税务部门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提交《南京市受新冠疫情影响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参保单位应如实填写情况,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遵守承诺事项,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参保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后,市税务部门征求并根据市人社、财政、社保中心等部门、单位联合认定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答复。

  

问题十一:缓缴期间的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可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可持卡就医。单位参保职工发生退休、死亡、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的,单位按本单位人均欠缴社会保险费标准还欠后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十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如何按规定执行减免政策?

  答: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并由用工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将减免的社会保险费及时返还用工单位。对超额收取用工单位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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