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三步法”,准确加计抵减不用愁

发布时间:2019-10-08 来源于:中国税务报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650


近日,笔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获悉,自今年4月1日以来,有近四成的热线问题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有关,其中又有近三成咨询与加计抵减政策有关。根据热线咨询的情况和笔者调查的情况来看,不少纳税人对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把握不准。


案 例

甲酒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2019年3月的收入情况为:总收入1000万元,其中,提供住宿业服务收入500万元,场地租赁收入200万元,销售各类商品收入300万元。2019年4月,甲酒店提供住宿服务销售额为50万元,出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不动产租赁销售额为10万元,销售商品销售额为70万元。假设2019年3月末无加计抵减额余额,2019年4月销项税额为1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转入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额为1万元。


分 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在实操层面,企业可分三个步骤,准确理解并适用相关规定。

第一步,判断能否加计抵减。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符合要求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甲酒店成立时间为2016年1月,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其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收入区间为2018年4月~2019年3月。甲酒店提供住宿业、场地租赁以及销售商品的3项收入合计1000万元,其中,住宿服务收入和场地租赁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居民服务和现代服务。符合居民服务和现代服务的2项收入合计500+200=700(万元),占总收入的比例为700÷1000×100%=70%,超过50%的规定比例。因此,甲酒店可以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第二步,把握加计抵减的额度。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甲酒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转入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额为1万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1=11(万元)。因此,甲酒店可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为11×10%=1.1(万元)。

第三步,把握抵减的时间界限。纳税人在实际加计抵减时,要区分3种不同的情形:有税才能抵减、无税不进留抵、余额结转下期。

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后,区分情形加计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甲酒店4月当月销项税额为13万元,进项税额为11万元,当月应纳税额为2万元,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1万元。因此,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为2-1.1=0.9(万元)。


建 议

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时,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基础上,对本公司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进行台账化管理。既要对应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应抵尽抵,又要避免出现非一般计税项目抵减进项税额的情形,在准确把握界限的基础上,实现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享尽享。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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