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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标准是2000、5000还是500万
为什么要折旧?大家先思考一下这个问题。
企业生产产品,其成本构成料、工、费。我们除了购买直接材料、雇佣工人外,我们在生产过程中还得有厂房、有机器设备,这些厂房、设备的成本如何合理的计入到产品成本中去?
我们把购进机器设备、修建的厂房的成本一次性作为费用打入当期产品成本,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这些设备、厂房会使用很多年,会用于生产很多产品,其成本不仅仅是为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也是为取得以后各项收入而发生的,即固定资产成本是为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自然需要与收入相配比。因此,确定好固定资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把固定资产成本逐步分摊到每一期去无疑就是最符合经济业务实质的做法。这也就是折旧的本质,按照固定资产其本身经济利益消耗方式进行核算。
那么这个标准是什么呢?什么情况下我们要计入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呢?到目前为止,有人说2000,2000以上的就需要按照固定资产核算,进行折旧,也有人说5000,更有人说500万。
1、会计如何记账,这个大家首先应该建立的观念就是要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为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的标准上都没有关于金额的限制。是否按照固定资产来核算,主要强调了一个使用周期还有持有目的。持有目的是是为了生产经营,同样是房屋,如果你是房地产公司,持有的房屋是为了出售,当然房屋就不是你的固定资产,而是你的存货,如果你是生产企业,房屋是生产场所,那么自然就是为了经营持有,就应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没有了金额限制,是否就意味着,只要使用周期超过一年,为生产经营持有的我都应该确认为固定资产呢?
其实这还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来定,比如我是大型企业,如果把所有使用周期超过一年的设备、器具都按照固定资产核算,那么无疑会增加核算难度,而数量巨多的小设备对公司整体的报表利润影响也微乎其微,不符合成本效益性原则。
所以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时候,这类企业完全可以定一个相对高的金额,而未超过此金额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可。
准则并未规定具体金额标准,具体金额标准每个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公司情况自行在自己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中明确,只要符合企业本身经营规模,能较为真实反应企业经营,其实都是可以的。
什么是较为真实反映,比如你定一个500万标准就不怎么真实,没有那个企业说我500万以下的一次性计入费用也符合我企业经营特点,如果有这种,我倒是想问问,你生产的什么产品?
2、既然准则都没金额标准,那么5000,500万的标准又是从冒出来的呢?
既然会计准则并没有规定固定资产金额标准,那么我们很多会计为什么经常会说现在固定资产标准都是5000以上,现在固定资产标准甚至还是500万以上,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其实这个5000、500万都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
这个5000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00万,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税收优惠政策未必反映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消耗方式,我们也不应该以税收政策来进行账务处理,也就是说,公司固定资产标准还是的参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如果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有差异,比如一项资产,会计上按照固定资产核算并折旧,税法上可一次性计入了成本费用,那么这就是税会差异,具体通过纳税调整方式记录这种差异即可。
当然在税法允许5000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政策实施后,很多企业为了减少日常核算的税会差异,在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下,制定内部固定资产标准为5000,5000以下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保持和税法的优惠一致,这个也是可以的。
但是,当税法允许500万以下的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再以税法标准作为会计核算标准,把500万以下的购进设备等都一次性计入损益,那就真的不符合经营实质了,这样的会计信息也是失真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分开处理,会计核算按会计准则,税收优惠按税法规定。
3、其实,有差异不用怕,递延所得税负债来管它。
500万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其实实质就是加速折旧政策,无非就是把企业购进设备的成本前移扣除,让企业在初期不至于既承担购置设备的资金压力,又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的资金压力。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就少交税了,因为不管是你先扣除还是分期按税法折旧慢慢扣除,总的扣除数是不会改变的,你获得的无非就是资金的时间价值。
所以,你先扣除了就相当于无息欠了税务局一笔钱,欠的这笔钱未来要还的,我们为了更准确反映企业净利润,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把这种暂时的差异不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而是用递延所得税负债来记录它。
二哥给你举个案例,你就明白了。
假设A公司2018年实现利润总额100万「会计报表上的数字」,企业所得税税率25%,那么问A公司2018年应该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请注意,这里并不是100*25%直接算,因为税务是不认可用会计利润来算企业所得税的,他们认可的是用应纳税所得额来算。
这个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照税法口径调整的。假设没有其他任何调整事项,只有500万这个政策的影响。
假设企业2018年购进了一台机床,入账原值是100万,当期折旧了20万,这20万是含在了你当期利润总额100万里面,但是我们算企业所得税,不是有新政策了嘛,税务局说你的100万可以一次性扣除,大利好。
那我的应纳税所得额就等于100-80=20,调减80万,因为有20万已经体现在利润总额里面了。
所以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20*25%=5万
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
同时,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调整的80万应该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2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
以后年度,我们每年都会涉及税会差异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也会随着折旧的完成而最终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