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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很多人问小编
关于个人房屋交易要交哪些税,
那么今天给您整理了一份政策干货,
一起来看一下吧!
补充说明
01 参考文件:财税〔2016〕23号、财税〔2019〕23号、国税发〔2010〕53号、苏地税发〔2011〕53号、苏财税〔2011〕36号等。 02 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 非住宅包括:厂房、写字楼、商铺等除住宅以外的房子。 交易的房产是否属于住宅可以查看房产证的相关内容或到房产所属的交易中心查询。 03 “增值税及附加”所涉及的税率“5.6%”为增值税税率5%和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综合税率为“0.6%”(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率),此“0.6%”为测算数据,具体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房产所在地所属的行政性质为准,可能会和测算数据有细微出入。 城建税税率:市区为7%,县城、镇为5%,其他为1%,根据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实际征收时还可享受普惠性减半征收优惠;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 04 上述表中所提及的“印花税”,根据财税〔2019〕13号、苏财税〔2019〕15号,实际征收时还可享受普惠性减半征收优惠。适用城市包括但不限于南京、苏州、连云港等。 05 上述表中所提及的“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43号,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06 上述表中所提及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6〕43号,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07 上述表中所提及的个人销售非住宅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国税发〔2010〕53号,个人销售非住宅时,若无法提供扣除项目评估报告和原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根据苏地税规〔2016〕4号,核定征收率为5%,适用城市包括南京、苏州、连云港等。 08 “家庭唯一住宅”: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唯一住宅(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09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10 以上所有相关税款的征收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标准以相关税收政策及当地税务部门的操作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