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关心的增值税热点问题(一)

发布时间:2019-07-10 来源于:南京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315


01

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判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02

问:个体工商户是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政策,免征增值税。


03

问: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选择?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04

问:“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05

问: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答:可以。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票。


06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冲红和重开发票适用原税率,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


07

问:纳税人2019年1月购入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2019年4月尚有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能否在2019年4月后分期抵扣?


答:不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可以在4月一次抵扣,也可以在以后的月份一次性抵扣)


08

问: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09

问: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10

问: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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