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丨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这样操作!

发布时间:2024-10-18 来源于:厦门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32

纳税人:我公司上个月向境外一家公司提供了一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请问如果是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我公司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税小夏:需要的。当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事项。

纳税人:如果后续发生相同的业务,还需要再次报告吗?

税小夏: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后,发生相同跨境应税行为,无需再次报告。

纳税人:那我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吗?

税小夏:可以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报告吧!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01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02选择“跨境应税行为名称”后,系统自动匹配需要上传的附列资料。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基本信息、合同信息,并上传附列资料。

03若您需要查看往期报告,可点击右上角【我的历史报告】进行查看。

04若您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并上传附列资料后,点击【提交】按钮,页面显示提交成功。

05提交成功后,您可以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办理进度。点击【进度详情】可查看具体事项进度明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事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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