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23)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 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8 来源于:智慧大叔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利银行、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申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点击链接查询)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修订对照表 (点击链接查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附件 1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 年版) 

目  录

一、关于间接申报的原则 3

(一) 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 3

(二) 关于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认定 6

(三) 关于涉外收付凭证的要求 8

(四) 关于涉外收付款币种和金额的确定 9

(五) 关于涉外收付款中收付款类型的确定 11

二、专项业务申报 12

(一) 关于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涉外交易业务的申报 12

(二) 关于集中收付业务的申报 14

(三) 关于QFII、RQFII、QDII、RQDII、QFLP、QDLP等业务的申报 16

(四) 关于沪港通、深港通业务的申报 19

(五) 关于债券通业务的申报 20

(六)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的申报(债券通、QFII和 RQFII除外)21

 (七) 关于熊猫债业务的申报 21

(八)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的申报  22

(九) 关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申报 24

(十) 关于存托凭证跨境业务的申报  25

(十一) 关于非居民股东减持 A股股份业务的申报  27

(十二) 关于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申报 27

(十三) 关于内保外贷履约业务的申报 28

(十四) 关于优惠贷款、买方信贷业务的申报 29

(十五) 关于转让信用证和代开信用证业务的申报 30

(十六) 关于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申报 30

(十七) 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申报  34

(十八) 关于兑换特许机构业务的申报 35

(十九) 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35

三、其他业务申报 36

(一) 货物贸易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36

(二) 维护和维修服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41

(三)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涉外收付款的区分 41

(四) 旅行和运输项下客运涉外收付款的区分 41

(五) 建筑物租金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42

 (六) 认证、注册、公证、执照等费用的申报 42

(七) 在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非国际组织在华代表处或办事处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44

(八) 保险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44

(九) 税收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45

(十) 保证金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46

(十一) 代垫款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47

(十二) 担保履约(不含内保外贷履约) 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47

(十三) 境内员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48

(十四) 境内居民与境内银行间涉及间接申报的交易 51

(十五) 汇出汇款海外银行扣费相关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51

四、其他申报要求 52

(一) 关于居民与非居民联名账户性质的认定 52

(二) 关于原始币种不足0.5 货币单位涉外收付款的申报 52

(三) 关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 53

(四) 关于退款的申报 53

(五) 关于《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的填报 54

(六) 关于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方法  55

附 1  56  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  56

附 2   61  国际贸易融资间接申报实例  61

附 3   67  国内贸易融资间接申报实例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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