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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详情见下表: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缓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退税减税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非税收入工作的通知》(税总减税办便函〔2022〕72号)有关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申报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两项收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2022年10月、11月、12月申报缴纳的两项收费,分别延缓至2023年1月、2月、3月缴纳。
三、延长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费时间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补齐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延长至2023年底,企业可以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困难企业、特困行业企业以及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在享受缓缴政策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