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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包括委托境内研发和委托境外研发两种,无论受托方在境内还是境外,委托研发合同均需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委托境内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托境外进行技术开发的合同,则由委托方负责进行登记。
典型案例
乙公司是一家主营汽车零部件制造的企业。2020年,乙公司发生研发费用2000万元。其中,800万元为委托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但是,税务机关在帮助乙公司梳理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情况时发现,该企业的委托研发合同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却依旧将相应费用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内。
针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二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中,应包括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据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发合同,是乙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考虑到乙公司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并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应的委托研发费用不能作为其加计扣除的依据,乙公司需要调增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提示
实践中,部分企业认为,已经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委托研发项目,无须再办理合同登记。这种错误的观点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风险。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中要求,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是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合同。同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