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实务解析:已实现VS未实现的汇兑损失,也需要凭票进行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2-02-12 来源于:爱问财税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188

汇兑损益亦称汇兑差额,就是由于汇率的浮动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简单地讲,汇兑损益是在各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因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会计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异。  

一、汇兑损益企业会计处理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1)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汇兑损益)。

(2)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损益)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第二条关于汇兑差额的处理,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1)外币货币性项目

 所谓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汇兑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举例——外币汇兑业务:

 企业发生一笔购汇业务,以人民币购汇10万美元,假设银行外汇当天卖出价为6.3,银行中间价汇率为6,则企业应当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60万(银行中间价的汇率6*美元数10万)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2万(汇兑差额)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 63万 (银行卖出价的汇率6.3*美元数10万)

 (2)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所谓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由于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2.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外币投入资本

  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4)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

  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涉及境外经营的,如有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列入所有者权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处置境外经营时,计入处置当期损益。

【注意】

  此处需要提醒小伙伴们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涉及外商预收账款/合同负债,该项目并不符合“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的定义,实质上是属于一项【收取的负债】,代表的是未来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外币折算》中货币性项目的定义;类似的还有预付账款,它们都属于非货币性项目,按准则规定应当以历史成本计量,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改变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就不会产生汇兑损益问题。


二、汇兑损益税务处理

1、增值税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企业发生的外汇购汇、结汇等而产生的汇兑损益并没有发生外汇的买卖行为,只是将外币换成了人民币,没有外汇转让行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故而结汇时产生的汇兑损益无需缴纳增值税,不需要按照36号文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确定转让所得并按照6%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基于上述规定,不管是企业外币与本位币期末调整产生的差额,还是企业发生外币交易、进行兑换业务产生的汇兑损失,并不是银行提供的服务业务,所以不属于银行发生的应税行为,无需开发票;企业因购汇产生的汇兑损失等,也无需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解读】

1、货币交易,也称外币交易,指的是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包括企业买入或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借出外币资金,以及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在外币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发生与确认实现时汇率变化,将会产生汇率差,从而可能产生损失,此部分损失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与必要的支出,应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或者负债,如果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量,在纳税年度终了时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标准将其折算成人民币,以反映企业的真正经济利益流动情况。此时期末即期汇率与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负债时的汇率产生变动时,就可能使企业承担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损失对于这部分损失,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与必要的支出,应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如果已经计入资产成本,则该部分损失已通过资产折旧或者摊销等方式予以税前扣除,不允许作为汇兑损失重复扣除;

4、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如果是由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所产生,此部分属于税后利润分配问题,产生的汇兑损失,不应该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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