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享】超出税法规定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构成偷税!

发布时间:2022-01-24 来源于:税乎网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40

行政相对人名称: 揭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3737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揭税一稽 罚 〔2022〕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超出税法规定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已构成偷税行为。经检查你公司提供的相关凭证等资料发现,你公司2019年度管理费用合计1574833.51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7486.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你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1499.99元,实际超出扣除限额85986.93元。经询问你公司办税员蔡少玲并确认:2019年度你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97486.92元据实全额扣除,超出扣除限额。综上所述,你公司所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实际超出扣除限额85986.93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公司所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实际超出扣除限额85986.93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行为,对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319.48元(44322.31×85986.93/(1222120.40+85986.93))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合计1159.74元(2319.48×0.5)。

罚款金额(万元): 0.115974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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