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销售收入3.7亿,税务罚款2216万元!

发布时间:2022-01-13 来源于:税乎网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39

行政相对人名称: 雷州市***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HYCM32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82********034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稽 罚 〔2022〕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1.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17,176,681.64元及附加税费1,783,794.96元 经查,你公司在2016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销售烟花爆竹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76,251,934.59元(其中2016年12月为8,914,387.40元、2017年为52,042,585.18元、2018年为102,105,664元、2019年为114,003,801.05元、2020年为91,259,411.06元、2021年1月为7,926,085.90元) (1)2016年12月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公司在2016年12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914,387.40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应补缴增值税259,642.35元(8,914,387.40÷1.03×3%=259,642.35)、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174.96元(259,642.35×7%=18,174.96)、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789.27元(259,642.35×3%=7,789.27)、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192.85元(259,642.35×2%=5,192.85)。 

(2)2017年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2,042,585.18元,全年应缴纳增值税1,515,803.45元(52,042,585.18÷1.03×3%=1,515,803.45),已申报缴纳增值税7,789.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6.46元,教育费附加101元,地方教育附加67.34元,本年应补缴增值税1,508,014.13元(1,515,803.45-7,789.32=1,508,014.13)、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5,539.78元(1,515,803.45×7%-566.46=105,539.78)、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5,373.10元(1,515,803.45×3%-101= 45,373.10)、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0,248.73元(1,515,803.45 ×2%-67.34=30,248.73)。

(3)2018年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公司从2018年2月至11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1日至4月30日适用税率17%、5月1日至11月30日适用税率16%),期间未申报抵扣进项【注:官方信息不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你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是偷税行为,(官方信息不全)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17,176,681.64元,处以一倍的罚款17,176,681.6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你公司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行为,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40,409.2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1,040,409.2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和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国税发〔2008〕85号)的规定,你公司少列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行为,对你公司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3,943,567.90元,处以一倍的罚款3,943,567.9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216.06587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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