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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1 来源于:宁波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34

境外遇到涉税争议怎么办?

别急,“税收协定相互协商”来帮您


在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扩大,“引进来”和“走出去”统筹推进的进程中,中国企业和个人境外投资、经贸活动越来越频繁,在境外遇到的涉税争议也日渐增多。那么,中国纳税人在境外遇到涉税争议该怎么办呢?途径之一是可以按照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起相互协商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起来了解一下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吧。


第一题  何为相互协商程序?

答:相互协商程序,是指我国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

截至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111个国家(地区),基本涵盖了我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地区),相互协商程序也因此能够在这么多国家(地区)适用。


第二题  谁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答: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题  哪些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答: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二)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三)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五)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六)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判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举个例子。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该公司在B国按照当地法律成立了全资子公司C,C公司为B国居民企业。A公司将设备租赁给C公司并收取租赁费。按照中国和C国的税收协定,A公司取得的租赁费收入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享受10%的优惠税率。但是,B国国内法对特许权使用费和租赁费有明确划分,认为A公司的收入应为其国内法规定的租赁费收入,而不是协定中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照B国国内法规定征收20%的公司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按照中国和B国税收协定的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第四题  如何申请?

答:中国居民(国民)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由省税务机关上报税务总局。

宁波市税务局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宁波地区的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办理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了,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步骤一:登陆“宁波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点击【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


步骤二:选择【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下的【行政救济】,点击【中国居民(国民)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创新版)】,进入业务模块。


步骤三:仔细阅读业务办理提示,并点击【确定】进入表单填写界面。



步骤四:据实填写表内信息,包括纳税人【在缔约对方】和【在中国】的基础信息,以及发起相互协商程序的具体事项,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预览相关信息,点击【提交】完成申请。



步骤五:提交后,可以进行【查看我的申请资料】和【撤销申请】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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