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零星采购和日常费用报销有的是用现金支付,没公对公付款可以否?有无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1-09-13 来源于:郝老师说会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82



       疑  问

老师,我们公司零星采购和日常费用报销有的是用现金支付,没公对公付款可以否?有无税务风险?


答  复

目前从税务方面,并没有要求买东西必须公对公付款,因此对于零星采购、日常费用支付、甚至奖金福利发放等,只要是企业真实的业务往来,仍然允许用现金支付,费用成本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建议大额的支出需要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等。


注  意

当然一旦遇到发票协查等,比如取得的发票存在异常,需要证明你的业务是否真实的时候,缺乏有力的资金流支持,难以说服税务局人员。

因此,个人建议尽量公对公付款,这样证据链中最为关键的三流一致的资金流就有了。


提  醒

特殊情况下你用现金支付的支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比如

假设你公司2020年11月份购进一批货物,当月已经售出,由于当月没有取得发票,凭入库单、合同、以及付款单据入账的。后来由于供货商注销,导致进货发票永远没法取得了,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库存现金  100万元


答  复

由于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造成没法税前扣除!

若是当时采取的非现金支付,只要具有合同、对方注销证明等完全可以税前扣除。


参  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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