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这样开!

发布时间:2021-08-17 来源于:众可信财税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42


发票,是记录交易发生的基本内容,包括购销双方信息、交易的事项、金额等内容,交易的事项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双方交易的真实性,今天我们要强调的是发票信息中有关“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简称“发票品名”)的问题,千万不要任性开具,否则后果相当严重。

 

   01、完整性

  举个简单的例子,众可信财税公司收到客户咨询费20000元,开具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咨询费”,可以吗?

  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是该项目内容填写不完整。还缺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划重点!

  1、并不是所有的发票都需要选择编码,只限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目前,需要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票、增值税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二手车电子统一发票,此类型开具必须选编码,除此之外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卷筒等发票并无此要求。

  2、一个商品对应一个编码,编码简称就显示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格式如:“*珠宝首饰*黄金项链”。

  3、只限于纳税人自己通过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税局代开的发票并不受约束,所以取得税局代开的发票没有看到编码简称也不需要大惊小怪,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4、并不是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没有编码都不合规,税务总局已经明确说明了,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也就是说税局给纳税人系统升级的过程,最起码在2018年能够升级完成吧,所以说不要发现2018年后的发票没有编码就统统要求重开。

  提醒,编码的作用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代码,是税务机关让所有商品服务带上唯一标识进入大数据库,便于通过大数据比对,对发票进行统计、筛选、分析、比对数据等,最终目标是加强征收管理。

 

    02、正确性

  数万条编码,是不是看的眼花缭乱?新手财务甚至无从下手,着急时胡乱选择,这样真的可以吗?很多财务认为,只要金额、税率以及税额没错就没有大问题了,但是你想过没有,税收分类编码之所以如此庞大且详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想提取纳税人购进和开具发票的信息,简单而言,你买了什么?又卖了什么?通过税收分类编码一对比就一清二楚了,这也就是大家经常听说的“电子抵账库”。所以你还敢任性,编码想怎么选就怎么选吗?NO!

  //那么,到底选择编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要与实际交易业务相符,比如会议就是会议,不能选择餐饮;卖资料不能选择培训等等。

  2、选择的税收分类编码的种类要与其后面填写的名称相匹配;比如卖腰果的,选择腰果,但是名称填写“开心果”;又或者选择“男衬衣”,名称填写“女衬衣”等。

  3、必须选择到最细的子目,在进行细类划分时,无法清楚界定、归类的,货物类可以按照商品的材料或用途选择最近似的编码;劳务或服务类按照交易实质选择最近似编码。

  编码选择顺序:

  第一步,认清大类,一共六类(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不征税);

  第二步:找准小类,小类也包含很多,比如服装里面包括男内衣、女内衣、男衬衣、女衬衣......确实看的头晕,告诉你一个小技巧,找到大类以后,可以先在“名称”栏填写好具体商品名称,点击“查找”按钮,查询结果会出现相关的类别。你只需要找到最符合或接近的项点击选中,左侧就会自动找到所属的类别。

  4、附清单开具汇总发票的,清单所列项目也需按商品编码选择。

  说到清单,若您收到一张名称中只写“详见销货清单”的发票,咋回事呢?

  是因为发票的票面有限,销售货物种类繁多,要全部按照各自的编码和名称开具,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太现实,怎么办呢?发票内容笼统一点,但是也不代表不需要知道详细的内容,那么详细内容就是通过清单的形式体现。

  //清单怎么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升级的防伪税控系统(也就是现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者发票专用章。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也必须从系统开具的。

  //财务人员都知道发票真假可以查验,那清单是否真实又如何甄别呢?

  财务人员都知道发票真假可以查验,那清单是否真实又如何甄别呢?

  同样的方法: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若查询不到清单,则说明纳税人不是从系统中开具,该清单无效,退回重开。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文件只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附清单要求必须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强制性要求,不过还是建议能从系统开具的尽量通过系统开,既省事又保险。

  

03、真实性

  如果说上面的正确性是纳税人非主观行为,那么真实性主要是强调纳税人的主观行为,也就说不是不懂,也不是嫌麻烦,而是故意要选择或者填写错误的行为,一旦违反真实性,那就是虚开,为什么这么说呢?先来看虚开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划重点!

  虚开的三条行为中均有“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概念,什么叫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实际经营情况包括交易的内容,交易的金额,交易的数量,交易双方的信息等,那么交易的内容就是体现在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中,若选择填写不真实,那就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么,不算虚开又能算什么呢?

  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想必各位都闻之色变,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切记要谨慎对待每一张发票,不可为眼前小利触碰虚开发票的红线。

  法律责任

  “货物、服务或劳务的名称”无论是违反上述哪一条原则,都属于一种不合规的发票,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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