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给政府房租/货款等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1-01-12 来源于:小陈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39



6.境内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

(1)增值税应税项目

A.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B.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企业与一些单位发生交易,这些交易虽为应税劳务,但这些单位无需办理税务登记,无法日常开具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形,可以用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从政府机关、团体收购废旧物资,这些单位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要么代开,要么以收款凭证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时间:2018年8月30日上午9:30)



企业向政府购买口罩,是否可以凭收款收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企业向政府购买口罩,可以凭收款收据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摘自福建税务2020年12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实务总结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国家机关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支付给政府部门的房租、购买口罩等货物、收购废旧物资等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当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如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等,支付给政府部门的,企业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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