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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的证据链有哪些?看看这些规定!
参考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1号)规定:
“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参考二
会议费的证据链包括:
1)会务审批单
2)会务合同或者协议
3)会务进程单
4)出席签到单
5)付款证明
6)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费用的预算情况
8)会务现场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
9)其他资料
参考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参考四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对会议费完整证据链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尽管该文件已经废止,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再更新有关会议费要求更详细的要求,而且,税务人员在针对会议费(包括推广会议)的稽查时,仍然遵循上述证据链要求。
参考五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提醒
会议期间的“餐费” 能否发票开成“会务费”?
答复:
餐费是餐费,会议费是会议费,不得将餐费开具成会议费。
(1)餐费可以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会议费单独开具专用发票;
(2)当然餐费和会议费也可以开具在同一份专用发票上分别2行开具,由于餐费不得抵扣,应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
你可以把”餐费“的发票随同“会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入账,计入”会务费“就可以。只是餐费不得抵扣增值税,会务费的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