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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案例,提醒会计人员,增值税免税政策不得乱用,否则有涉税风险!
提醒
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是最基本的纳税筹划方式之一,税收优惠本身就是对纳税人的让步,也是国家给企业留出的一个“空子”,纳税人完全可以去“钻空子”来达到节税的目的!若是放着优惠政策不去用,其实是对国家政策的浪费!
但是:
但是一定要正确恰当地利用政策,不要歪曲税收政策,利用优惠政策不要过于激进,应慎用政策。
案例一
甲公司属于批发零售蔬菜罐头的商贸公司,会计人员看到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提到:蔬菜在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错误地认为,批发零售蔬菜罐头也免征增值税。
纠正:
蔬菜在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蔬菜罐头不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案例二
甲民办培训学校属于教育机构,会计人员看到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提到:图书在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错误地认为,批发零售自己编写印制的内部资料也免征增值税。
纠正:
图书在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内部资料不免征增值税。
参考: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根据《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及图片”。
案例三
甲酒店属于餐饮企业,会计人员看到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提到:餐饮企业在2020年底之前免征增值税,错误地认为,餐饮企业开具的会务费发票也免征增值税。
纠正:
餐饮企业餐饮收入、住宿收入免征增值税,会务费收入不免征增值税。
参考: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