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是否能够免税?不一定!看看3个案例!

发布时间:2020-09-07 来源于:郝老师说会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57



       

       案例一

企业对卖出去的商品实现三包,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请问购买的维修配件已经抵扣了增值税,维修领用的时候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来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需要。

参考: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 年 6 月)》第 6 个问题“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 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回答如下:

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 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更换的零部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免费维修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维修时更换的零部件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

好多会计经常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存在企业间无偿借款的分录,而且都是无偿借款。请问:无偿借款是不是就没有任何税?

借:其他应收款-甲公司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答复:

不是的。企业间资金借款“无偿”并非“无税”,还不如“有偿”!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三

请问: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太高了,需要按照房租收入的12%缴纳,能不能以后出租房子的时候约定一个免租期,比如免租期3个月,是不是这3个月就不用缴纳房产税了?

答复:

不是的。免租期免了租金,但是并未免房产税!在免租期内需要按照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参考: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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