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税发〔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02-20 来源于:泰州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59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关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中小企业
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泰税发〔2020〕6号


各市(区)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帮助企业抗击疫情、渡过难关,按照泰州市政府惠企“双十条”政策规定,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经研究,现对泰州市区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受新冠疫情影响,当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暂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的中小企业(失信企业不列入缓缴范围)。

(一)中小企业的界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是指企业今年以来累计销售收入与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收入相比(新办企业,如果没有上年同期数,申请缓缴月份与上月销售收入相比)下降30%及以上且企业货币资金不足以支付申请当月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险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包含代职工个人缴纳部分)。


三、缓缴期限

自企业申请缓缴当月起,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缓缴期内不计算滞纳金。


四、申请

企业通过泰州税务局网站或其他线上渠道下载《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按实填写,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拨打12366、特服号96888784,或者登陆“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向税务机关预约办理申请。省税务局正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系统改造,改造成功后,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表。


五、受理

税务部门接到申请后,登记企业社保费缓缴申请台账,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企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审核

税务部门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方式将受理清册传给人社、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核,联合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税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企业。


七、处理

缓缴申请批准后,税务机关根据缓缴险种及所属期,处理企业社保费申报信息,对于缓缴险种在缓缴期内不予批扣。缓缴到期后,及时通知企业缴纳缓缴险种。


八、其他事项

(一)申请企业应准确填报相关信息、申请理由和承诺,相关佐证资料留存备查。申请企业未如实申报、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失信管理对象;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缓缴期间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或者发生死亡等情况,企业应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到账后,办理退休、转移、退工或者一次性待遇结算等手续。疫情期间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养老待遇不受影响,从认定之次月起发放。

(三)需要缓缴的企业应于每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企业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得申请缓缴,因企业延迟申请等原因导致社保费已经被扣款的,本次申请作废。

(四)原则上企业只能申请缓缴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对2020年2月份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在3月份申请缓缴。

(五)本通知适用泰州市区(含海陵、高港、高新区)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止。如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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