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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84号)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司法部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答记者问:
具体而言: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此外,《规定》在遵循新《公司法》基本原则和要求前提下,对涉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作出例外安排,规定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案例一:
甲公司是一家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在2040年之前缴足。目前公司尚有一部分资本未缴足。那么,应当如何调整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
答:甲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该期限不能超过2032年7月1日(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超过5年)。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南海市场监管)
案例二:
乙公司是一家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在2029年之前缴足,目前公司仍有一部分资本未缴足。那么,乙公司应如何调整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
答:由于乙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在2029年之前缴足,自2027年7月1日起计算的剩余出资期限已经不足五年,所以乙公司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南海市场监管)
案例三:
(1)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
A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出资认缴期限是2050年6月29日,假如A公司在2024年7月1日到登记窗口调整出资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调整为2029年6月30日。
A公司最晚可以在2027年6月30日到登记窗口调整出资期限,届时出资期限可以调整为2032年6月29日。
(2)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的
B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出资认缴期限是2029年6月30日,B公司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无锡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