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详情
价格类问题是海关在稽查实践中查发的常见、高发、普遍性问题,如何合规填报进口货物价格一直是企业在报关单申报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下面小编通过三个稽查案例深入讲解进口货物价格合规申报要点。
案例一 运保杂费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东莞P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H海关、S海关申报进口润滑油、齿轮油添加剂等货物共31票,申报成交方式为FOB或CIF,申报价格共约1208.29万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成交方式为FOB,境外工厂运抵境内的运保费存在未申报或未足额申报的情况,共计约14.57万元,涉及税款约3.7万元。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相关规定。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企业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3700元并责令企业缴纳漏缴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相关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
海关提醒:
1.常见的成交方式有CIF、C&F、FOB、EXW,其中CIF、C&F两种成交方式运费由卖方支付,FOB、EXW两种成交方式运费由买方支付。当企业进口申报的成交方式为FOB、EXW时,应当向海关足额申报所承担的运费、保险费及杂费;
2.根据规定,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与运输过程有关的运杂费需要计入完税价格,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境内”指的是关境,港澳地区属单独的关税区,不属于我国的关境,从港澳地区运输至国内输入地点起卸前且与运输有关的费用需要计入完税价格;
3.成交方式为FOB、EXW且保险费用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时,应按照“货价+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申报保险费。
案例二 特许权使用费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14 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间,Y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蕾丝”弹簧床垫和“美得丽”弹簧床垫共143票,上述进口“蕾丝”弹簧床垫和“美得丽”弹簧需向卖方支付相关商标使用费但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尚未支付,报关单“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填报为“是”。该公司在货物进口后支付商标使用费,但支付后30日内未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违反了《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以下简称“58号公告”)第四条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58号公告第四条之相关规定。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之规定,对该企业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3800元并责令企业缴纳漏缴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相关法规条款
《审价办法》
第十一条(三) 买方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构成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第十四条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58号公告
第四条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海关提醒:
1.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
2.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案例三 特殊关系
简要案情
2020年08月17日至2022年08月16日期间,B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购买进口单片集成电路等货物共93票,并以一般贸易方式向H海关申报进口,经核实相关资料,其中54票报关单B公司未如实申报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相关规定。
海关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以合理方法重新审定完税价格,按照重新审定的完税价格追征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相关法规条款
《审价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八条 海关经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海关提醒
企业应准确填报与卖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如有《审价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特殊关系确认”栏应填报“是”;同时应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确认货物价格是否受到特殊关系影响,并在“价格影响确认”栏如实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