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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因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导致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今天就请T老师带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冯老师,从事税收工作七年,稽查局检查一线业务骨干。
纳税人:冯老师,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大部分业务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也有部分业务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由于兼营简易计税项目,无法划分所取得的进项税额,那我们该怎么确定哪些不能抵扣呢?
冯老师:我们先来看看政策怎么规定的。
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我们再来通过案例看一下实际是怎么计算的。
案例解析: 若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其中货物运输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装卸搬运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A企业于2023年6月取得货物运输收入6万元,装卸搬运服务4万元,缴纳当月电费11.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且该进项税额无法在货物运输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间划分。 A企业因兼营简易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所取得进项税额的,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11.3÷(1+13%)*13% =1.3(万元) A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3×4÷(4+6) =0.52(万元)
纳税人:哦哦,这样我们就能算清楚了,谢谢冯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