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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12月期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共公示处罚案例154个,涉及87名个人,36家企业,3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罚没金额26,197.58万元。从2023年全年数据看,罚没款金额较2022年有较大幅度提高,具体情况请见下图。
从处罚金额看,最高单笔罚没金额3397.56万元,系安徽省新龙图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之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七条,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处罚。
另有6笔处罚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涉及1名个人、4家企业、1家银行;单笔处罚金额在100万至1000万(不含)罚单25笔,涉及个人8笔,企业13笔,银行4笔。
个人案例
个人违规主要为: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非法买卖外汇、逃汇、变相买卖外汇、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出境外。
企业案例
企业违规主要涉及:非法结汇、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非法套汇、提交的单证不真实、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
银行案例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第(二)项;《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规定办理收结汇业务,被罚款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718.13元。
2.**银行鄂尔多斯东绒支行,违反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文印发)第七条,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处6万元人民币罚款。
3.**银行菏泽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点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340983.16元,并处550000元人民币罚款。
4.**银行沈阳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及《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总说明”部分第八项数据质量要求,未按照相关规定准确报送银行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数据,被警告、罚款13万元。
5.**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二十三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5万元,罚款人民币50万元。
6.**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2号)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四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4〕2号)第十八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五条、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附件2第4条、《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二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二十八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二十八条、《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第二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八条相关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行为、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行为 、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9.03万元,罚款人民币475万元,对违规办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业务相关责任人冯琳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7.**银行大连分行,违反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南(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第二条规定)该行委托代开信用证业务中,2021年8月3笔向境外付款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被警告、罚款14万元人民币。
8.**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点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20400.56元人民币,并处210000元人民币罚款。
9.**银行南昌红谷滩支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办理经常项目付汇业务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被处罚款500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303.44元。
10.**银行茂名市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没收违法所得102.73元人民币,处罚款300000元人民币。
11.**银行公司西安分行,违反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四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处2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2,478.33元。
12.**银行奉新支行,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印发)第五条,违规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被罚款4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4631.51元。
13.**银行永州分行,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第五十条,违规报送统计报表,被警告,处人民币70000元罚款。
14.**银行贵港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四十八条,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被处以40万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8,206.49元人民币。
15.**银行南宁国贸支行,违反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八十八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8350.17元人民币。
16.**银行邯郸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三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警告,罚款45万元人民币。
17.**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尽职审核办理股权转让购付汇业务,被处罚款70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2,572,326.64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3,272,326.64元人民币。
18.**银行广州市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九条、第十一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没收违法所得1495.18元人民币,处罚款300000元人民币。
19.**银行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13807.83元人民币,处罚款300000元人民币。
20.**银行舟山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一条和第三条,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给予警告,处罚款12万元。
21.**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以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出业务未尽职审核,被处以200000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956.53元人民币。
22.**银行湖州德清支行,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 号)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 号)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 号文印发)第十一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支付业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支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189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31688.21元。
23.**银行湖州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 号)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 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五)项、《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 号文印发)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支付业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支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189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0411.34元。
24.**银行梧州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出业务未尽职审核,被处以450000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7703元人民币。
25.**银行南皮县支行,违反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第三条、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警告、罚款10万元人民币。
26.**银行巴彦淖尔八一街支行,违反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文印发)第七条,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处6万元人民币罚款。
27.**银行驻马店分行,违反了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1.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2.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被给予警告,处14万元罚款。
28.**银行北京分行,违反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文印发)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3〕19号文印发)第一条“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注意事项1(5)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人民币,处40万元人民币罚款。。
29.**银行渭南分行,违反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6.6“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第四条第一款,违规办理资本金支付业务,被处20万元人民币罚款。
30.**银行成都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条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中“7.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中“审核原则第一条第一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3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十八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15〕13号)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15〕13号)附件1《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国外汇市场准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外汇局公告2013第40号)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三)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第三十八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违规办理总收益互换(TRS)收益结汇业务;违规办理货物贸易超期限退汇业务;违规办理跨境担保业务;违规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未入账登记情况下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为非居民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办理购付汇业务;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倒量;违规办理服务贸易付汇业务;违规办理备用金结汇业务;数据报送问题,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82495万元人民币;罚款2928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