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问答】天津税务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在线访谈(下)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于:出口退税研究院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28

11、请问什么是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沈祥] 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措施是指,以风险可控为前提,对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区分不同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设置不同退(免)税限额标准。企业累计申报的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沈祥]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12、请问哪些出口退(免)税业务可以适用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沈祥] 适用实地核查“容缺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既包括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也包括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3、目前在大力推行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请问什么是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具体可以办理哪些事项? 

 [王智民] 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是指,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使用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审核办理相关事项,再通过相应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目前,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均可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 图片


14、请问若纳税人追问超过退(免)税申报截止期限是否还可以申报退(免)税? 

 [王智民] 是可以申报退(免)税的,但前提是要将申报退(免)税凭证和收汇凭证或视同收汇凭证收集齐备后方可申报退(免)税。 


15、请问除出口报关单等申报凭证外,是否还需留存其他单证?具体有何要求。

 [沈祥] 按照规定,除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外,企业还应妥善留存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相关单据等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具体来说,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妥善留存相关备案单证,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留存方式,以备核查。备案单证保存期为5年。 


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请问,跨年收齐上述凭证资料的,影响退(免)税申报吗?

 [沈祥] 可以跨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对时间进行规定,即收集齐后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17、请问如企业出口货物确定后续单证无法收齐,是否还需要针对此项业务放弃退税,作征税处理? 

 [沈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一是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二是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三是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沈祥]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沈祥]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五条规定:(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沈祥] 因此,应做免税处理。


1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如因价格折扣等原因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价格大于实际收汇价格,请问是否影响出口退(免)税? 

 [王智民] 不影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一“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清单”内的规定。其他增值税退(免)税依据与实际收汇金额不一致的,如果符合视同收汇原因的,均视同收汇。老王注:前期是要符合视同收汇并取得证明资料


19、出口业务有一笔出口业务受疫情影响无法收汇,但已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沈祥] 可以。使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20、企业出口货物因质量原因确实无法收回部分外汇,请问是否可以针对无法收回的部分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可以,应如何划分退(免)税与免税? 

 [沈祥] 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一“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清单”内的规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则视同收汇,此项业务按照增值税退(免)税依据进行退(免)税。 

 [沈祥] 如果不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清单内的规定,则不可以人为划分退税、免税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3项第2点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沈祥]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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