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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10月期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共公示处罚案例97个,涉及62名个人,15家企业,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家证券机构,累计罚没金额4,135.67万元。
从处罚金额看,最高单笔罚没金额997万元,系靖江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州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四条处罚。
另有5笔处罚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涉及3名个人、2家企业。
一、个人案例
个人违规主要为:非法买卖外汇、逃汇、变相买卖外汇、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出境外。
二、企业案例
企业违规主要涉及:非法买卖外汇、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外债管理规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非法结汇。
三、银行案例
1.**银行长春开发区支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十四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人民币50万元。
2.**银行大连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一条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规定,2021年4月、2021年11月,该银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401665.59元人民币。
3.**银行聊城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没收违法所得428.19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10000元人民币。
4.**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被罚款20万元。
5.**银行方正支行,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二条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警告,罚款7万元。
6.**银行农垦分行,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33880元,罚款45万元。
7.**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二、五规定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警告,罚款20万元。
8.**银行牡丹江分行,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二条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警告,罚款7万元。
9.**哈尔滨开发区支行,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没收违法所得678.99元,罚款40万元。
10.**银行晋中迎宾支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三条,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11.**银行南阳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三条第三项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责令改正相应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处160000元罚款。
12.**银行临沂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二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处罚款970000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762.88元人民币。
13.**银行临沂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处罚款500000元人民币。
14.**银行辽宁省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及《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总说明”部分第八项数据质量要求,未按照相关规定准确报送银行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数据,被警告、罚款10万元。
15.**银行梅州分行,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八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没收违法所得25845.5元人民币,处罚款300000元人民币。
16.**银行河池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第一章第八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及《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人民币罚款。
17.**银行黄石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附件1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10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付汇业务,被处20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6,410元。
18.**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四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没收违法所得51,057.46元,并处罚款50万元。
19.**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没收违法所得9625.94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10000元人民币。
四、证券公司案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路证券营业部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第四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26号)第二条,被警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