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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依次扣减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我省确定的限额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2号)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依次扣减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我省确定的定额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2号)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享受优惠,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享受优惠,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5.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依次扣减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我省确定的限额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3号)
6.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依次扣减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我省确定的定额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3号)
7.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如何享受优惠?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答:(1)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先申领《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申领后,相关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5 号)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相关依据:
8.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如何享受优惠?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答:(1)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①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②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2)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②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③《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相关依据:
9.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对“发票”是如何定义的?
答: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文件依据:
10.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对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答: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