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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二 税通 〔2022〕 1121 号
福州**卡进出口有限公司:(91350103MA*******B)
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2年11月24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该批次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请于2022年12月15日前视同内销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11月9日
出口退税无小事,每一点疏忽,都可能造成退税款的损失!因此外贸企业不仅要确保出口业务真实、备案单证管理规范,还需要注控出口业务中的每个风险点,确保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
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提及的供货企业风险点涉及供货企业生产能力。无论外贸企业对此类情况是否知情,在事件发生之后,都可能会对自身出口退税款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何预防呢?建议如下:
1、事前考察。合作前做好充分的考察工作,尽量从多角度收集供货企业信息,寻找优质的供货企业,降低因供货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业务开展受阻的可能性。
2、事中监督。生产过程中可安排员工或第三方机构定期跟踪生产进度,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把控。
3、事后调整。定期对已合作的供货企业的风险情况进行跟踪,或着手寻找更优质的供货企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