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AEO认证“认我行”——答疑解惑之内部控制篇(一)

发布时间:2023-09-20 来源于:黄埔海关12360发布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41

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执行可以适配企业高质量管理要求,让企业认证标准更具体地体现在企业管理实践中,更好地助力提升企业内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水平,使企业发展特点更鲜明,具备更强的示范性与吸引力。

我们收集了企业在认证准备、认证实施和后续内审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分期呈现、以供参考。

此期我们将解答关于认证准备和“内部控制标准”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我们的企业刚成立了1年多,可以申请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吗?”

答:可以,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新成立的企业申请高级认证前,应首先重点关注企业当前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以下四项通用标准要求:

一是“进出口记录”标准,要求“1年内有进出口活动或者为进出口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二是“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建立有效管理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财务数据等的信息系统”,其中“进出口活动数据”不能仅使用表格管理,还应纳入信息系统管理范围。

三是“财务状况”标准,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且根据审计报告数据计算“资产负债率”不应超过95%。

四是“遵守法律法规”标准,例如要求“1年内无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5万元的行为”等。另外,通过“信用中国”查询,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问题二:“关企沟通联系合作的达标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建立并执行与海关沟通联系和合作的机制”就是通过切实有效的方式方法,明确和巩固企业与海关之间在政策传递、信息交互和监管服务等方面的联系配合渠道,保障企业高质高效地完成正常进出口活动。

一方面体现在企业可以将发现的“异常、可疑的货物单据”或者涉及海关业务的“非法、可疑和不明货物”等的处置情况及时通知海关,以减少或避免由此给企业和国家贸易安全等带来的损失;

另一方面体现在海关可以通过企业预留的“海关业务联系人”电话及时联系企业。实践中发现,有一些“海关业务联系人”交流、离职,但企业未及时变更,导致海关无法联系企业,这是明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问题三:“标准里说要‘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关务’,是需要提供专门的任命书吗?”

“我们企业是中央关务,由集团负责统一管理旗下各子公司的关务,这种结构符合认证标准要求吗?”

答:以上两个问题属于通用标准第1项“关企沟通联系合作”中的要求。

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需要专门的任命书,但需要通过企业相关制度中对机构设置和相关岗位职责的描述和规定来体现;企业的关务可以由企业独立的关务部门负责,也可以由集团的“中央关务”负责,但需要有相关制度予以执行上的指引与支持,并厘清“中央关务”与企业的任务与责任。

通用标准内容:

1.关企沟通联系合作

(1)建立并执行与海关沟通联系和合作的机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关务。在发现异常、可疑的货物单据或者非法、可疑和不明货物涉及海关业务时,及时通知海关。

(2)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财务、贸易安全、内部审计等岗位职责分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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