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FCA含义与相关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01 来源于:国际业务札记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33

1. 概念

FCA(free carrier)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 交货地点与交货义务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FCA术语后标明的地点是卖方完成交货的地点。该地点可以是铁路终点站、启运机场、货运站、集装箱码头或堆场、主用途货运终点站或类似的收货点。如承运人将装货的集装箱送至卖方所在处收取货物,则交货地点将在卖方所在处所——工厂或仓库的门口。

FCA术语下卖方对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才算完成交付;如下图:

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支配即可,既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也不负责装上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如果在约定地点没有明确具体的交货点,或有几个交货点可供选择,卖方可从中选择他认为完成交货义务最适宜的交货点。这意味着卖方可能会选择某个点作为交货点,而货物恰巧在该交货点之前发生了灭失或损坏,从而可能使买方承担风险。因此建议买卖双方明确详细交货点。

如果指定地点是另一地点,则货物完成交付是①当货物已装上了卖方的运输工具;②货物已抵达该指定的另一地点;③已做好从卖方运输工具上卸载的准备;④同时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之时。如下图:

无论选择了二者之中的哪一个地点作为交货地点,该地点即是确定风险转移给买方且买方开始承担费用的地点。

3. 承运人的定义

关于承运人。承运人(Carrier)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航空、海洋、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义务或由他人履行运输义务的任何人。该承运人实际上包含两类:一类是契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是指与托运人订立各类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类是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是指接受托运人委托,实际运送货物的人。二者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4. 风险转移

FCA术语下风险转移问题。采用FCA术语成交时,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而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密切联系,所以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的。这与FOB、CFR、CIF术语相比,对卖方而言,风险可提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即卖方承担的风险范围缩小。从风险划分角度来说,卖方采用FCA术语比采用FOB术语相对有利。

FCA术语下,通常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约完成交货,并实现风险的转移。但如果买方未能及时给予卖方上述通知,或他指定的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未能接受货物,则风险何时转移?Incoterms 2020的解释是,自规定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但以货物已被划归本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

5. 运输事宜

CA术语下,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这种运输事宜比FOB术语下仅涉及海洋运输要复杂得多,因为FCA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但是,如果买方提出请求,或如果按照商业惯例,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如在铁路或航空运输的情况下),需要卖方提供协助的话,卖方可代为安排运输,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反之,如卖方不愿意协助订立运输合同,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6.运输事宜

如适用,FCA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但是,卖方没有义务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或经由第三国过境的清关、支付任何进口关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7. 案例分析

【案例1】

我国A公司与巴西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大豆500公吨,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货物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堆场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大豆发霉。

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解释:该损失应该有B公司承担。因为交货地点在卖房所在地,卖方需要负责装货,否则就视同未完成交货义务,风险没有转移。

【案例2】

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玩具,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准备用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

解释: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在FCA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控制,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

结合本案例,在FCA条件下,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及其它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承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购物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