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CIP

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于:国际业务札记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39

1. 概念

CIP的全称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中文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为买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货运保险,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书写形式是“CIP指定目的地”。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示意图如下:

2. 买方的主要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3. 卖方的主要义务

(1)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件。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订立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6)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4. Incoterms2020中CIP保险投保险别变化

CIP属于下买方投保要投最高险别(如CIC一切险和ICC(A)险),而CIF术语下投保险别要求保持不变,仍投最低险别即可。


5.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1)风险转移和保险问题: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任务。双方风险责任的划分以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处置时为界。

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即CIF合同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2)应合理确定价格:CIF下,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订立将货物运往目的地指定地点的运输契约,投保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支付保费。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方面问题。


6. CIP与其他价格术语的比较

A. CIF与CIP:Incoterms 2020的11种贸易术语中,只有CIF和CIP这两种术语涉及保险问题。CIP术语下,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

B.FCA、CPT、CIP与FOB、CFR、CIF

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中发展起来的,这六种术语都是在出口国交货,术语的性质都属于象征性交货,以每个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但它们也有区别。

以下分成两组进行比较,即FCA、CPT和CIP作为一组(以下简称FCA一组),FOB、CFR和CIF作为一组(以下简称FOB一组)。

①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一组只适用于水上运输,其承运人一般是船公司;而FCA一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海洋、内河、铁路、航空、公路等,也适用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②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地点不同。FOB一组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风险均以“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上船”(placing the goods on board)或者“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procuring the goods so delivered)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而FCA一组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或其他人保管时,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③装卸费用负担不同。按FOB一组术语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上船”或者“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为止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作业,各港口的习惯做法又不尽一致;所以,在使用程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船费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所以使用了贸易术语的变形。

而在FCA一组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程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船费和目的港的卸货费。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货费的负担和在CFT、CIP合同中的卸货费的负担问题均已明确。

④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的种类、性质及出单时间不同。在FOB一组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如果抬头做成指示性的,它就是物权凭证,可以背书转让。而在FCA一组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有时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就运输单据出单时间来说,在FOB一组术语下,卖方一般在货物装船后才得到运输单据;而在FCA一组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就可从承运人处得到运输单据,所以出单时间缩短,有利于卖方的资金周转。

总之,从卖方角度考虑,采用FCA一组术语成交比采用FOB一组术语有以下好处: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可以减少卖方的责任费用。尤其对于内陆地区的企业来讲,出口采用FCA一组术语成交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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