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详情
一、适用情况
纳税人因各类情形未参加评价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二、具体条件
1.下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15号)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三、办理渠道
1.线上渠道——电子税务局申请: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纳税信用—信用管理。
2.线下渠道——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提交至办税服务厅。
1. 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纳税信用—信用管理,页面跳转后,点击确认。
2. 点击补评申请,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继续申请。
3.填写弹出的《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纳税人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取数赋值,无需纳税人进行填写,纳税人只需要选择申请补评的年度、申请类型以及选择申请原因。填写信息后确认无误,点击保存。
4.再次确认无误,点击提交,系统跳出确认窗口“税务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对您的预申请进行审核,请及时关注办理结果。”,点击确定,显示“流程发起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