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浙江税务)

发布时间:2020-10-16 来源于:浙江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52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6日起,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二、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票样见附件。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宁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五、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宁波地区开展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为进一步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自2020年10月16日起,将宁波市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电子专票具有哪些优点?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一是发票样式更加简洁。电子专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二是领用方式更加便捷。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前台、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选择电子税务局渠道领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大幅减少往返办税服务厅的次数。

三是远程交付更加高效。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远程交付和接收电子专票,减少现场领取、邮寄等环节,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并可避免出现发票丢失和损毁的风险。

四是管理成本更加低廉。纳税人使用电子专票后,可以大幅节约因使用纸质专票产生的打印、交付、保管等费用负担,有效降低发票管理成本。

五是签章手段更加先进。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可以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三、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后,如何对电子专票进行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后,如何使用电子专票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宁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五、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纸质打印件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通过后下载原电子专票。若纸质打印件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六、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是否需要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七、纳税人在使用电子专票时应当注意哪些税收风险?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专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或重复列支等税收风险,不得虚开、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试点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6日起,将电子专票试点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在纳税人自愿参与试点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具体名单在宁波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ningbo.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二、电子专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9月16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4日



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制发了《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

基于宁波市海曙区、慈溪市试点情况,从有利于扩大试点样本量的角度出发,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试点纳税人选取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稳妥有序推广电子专票,有利于继续稳步推进整体试点工作,有利于落细落实各项服务保障措施,有利于纳税人逐步适应业务流程变化,有利于防控整体推行风险。宁波市税务局将结合实际情况,遵循风险可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切实做好电子专票试点扩围工作。

二、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为哪些?

试点扩围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将在纳税人自愿参与的基础上,从2020年9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中,选取部分纳税人参加电子专票试点工作并予以公布。

三、试点期间电子专票的受票方有何限制?

试点扩围期间,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限于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这主要是考虑到电子专票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尚未推开,非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能对电子专票试点工作情况了解不足。而对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建立试点期间“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向受票方提供面对面的辅导和答疑等方式,加强对受票方的辅导服务,第一时间消除受票方使用电子专票的疑惑,从而避免出现试点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被受票方拒收或退回等情况,以有效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在试点工作积累一定工作经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宁波市税务局将按照风险可控、分批分次、服务保障、平稳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扩大到全国其他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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