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包含自然人),私房出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长到年底

发布时间:2020-09-04 来源于:常熟税务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47


通   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苏财税〔2020〕18号)、《关于<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的解读》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该公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自然人。

个人出租房屋,租赁所属期在2020年1-12月间,可以适用上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如您符合该减免政策,尚未享受减免的,请持身份证、税收缴款书、发票、相关房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至原缴税(开票)地点办理减免退税。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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