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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这是根据税法授权,我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又一地方税具体适用税额。
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决定过程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2009年至2018年,我省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454.0亿元,年均征收45.4亿元。 前期准备 为了确保耕地占用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省财政厅、司法厅和税务局会同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拟定了工作计划,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召开了部门联席会议,开展了适用税额的起草工作。 研究政策 梳理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全面掌握近年来全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深入研究《耕地占用税法》及其立法思路,将相关精神在我省立法中予以贯彻。 拟定方案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统计局提供的全省各地区耕地和常住人口数据,全面测算我省各地区人均耕地情况。在此基础上,拟定我省适用税额初步方案。 征求意见 省司法厅根据立法程序进行了初步审查,形成《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19日,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赴南京市溧水区进行立法调研,通过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税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政府审议 2019年5月30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大审议 2019年7月24日上午,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厅长储永宏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7月24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2019年7月26日下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考虑到本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决定》按照税制平移,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思路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同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个别地区适用税额作相应调整。 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以各地区(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分别适用20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40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等五档,平均税额为34元/平方米。 其中,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80%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50%执行。 《决定》实施后,将对促进我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