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详情
(一)国家或地区风险
主要指进口商、开证行、保兑行所在国或地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由于国家主权行为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在信用证出口押汇业务中,该风险通常是由于进口国家采取与国家主权有关的措施而使进口商拒收货物或阻止向国外付款所产生的风险。国家或地区风险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由于国家或地区政局不稳,政局或政权非正常更迭,或发生战乱、罢工等,形成一国经济混乱,直接阻碍了国际贸易、国际清算的正常开展。
二是由于交易对手国家实力薄弱,或者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失误导致国家失衡,出现一定时期的经济、金融危机,造成对方银行丧失支付能力。如亚洲金融风暴期间,原本付款正常的韩国、泰国等地区纷纷出现大量的无理拒付,因此对于发生局部金融危机的一些国家的来证,如巴西、墨西哥等,办理融资也应谨慎。
三是由于国家对外关系的决策影响。当局宣布限制或禁止进口某种商品,实施外汇管制等。这将使对外贸易受阻或陷入停顿,造成相关进出口企业的巨大经济损失,引起贸易融资还款违约的风险产生。
一般而言,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如果是政局不稳定或战争动乱地区,也易发生货物灭失或开证行拒付的风险。出口商银行一般可以通过要求资信良好的第三方银行为信用证加具保兑或确认偿付等手段降低风险,考虑为此类信用证办理押汇。
(二)出口商的信用风险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出口商的资信,一方面避免出现贸易欺诈、进出口双方联手做假单据欺骗银行等风险,另一方面在出现拒付或迟付的情况时可以及时履行追索权,要求出口商返还融资款及利息。通常,出口商的信用风险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国际信用证贸易中,货款是凭单据而非凭货物支付的,如果出口商品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或数量问题,导致买卖双方发生贸易纠纷甚至演变为法律诉讼,就会增加开证行拒付风险。
二是源于经营管理不善,生产能力不足,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现金流量不足,甚至破产等原因,导致在开证行拒付的情况下出口商无力偿付。
三是出口商提交伪造信用证或单据骗取银行押汇款项,这是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对承做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银行危害很大。
(三)银行风险
银行风险来自于银行经营及资信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开证银行或保兑行不愿或不能偿付造成的融资风险。在出口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出口押汇业务的重要还款来源就是国外开证银行的信用证下付款,开证银行或保兑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如果开证银行或保兑行出现支付危机乃至破产,失去偿付能力,或者银行资信欠佳,无理拒付单证,融资银行就不得不转向出口商追索。而受益人本因资金周转困难办理融资,出口项下的资金又无法回笼,即使受益人资信再佳,银行回收融资款项也需一段时间。对于开立大额信用证的银行或证下指定付款行、保兑行等规模小,特别是一些不常见的地区性小银行,应注意受证金额是否与其规模相匹配。对于作风恶劣、常常无理拒付挑剔单据的银行也应注意考核,谨慎办理押汇。
总之如开证行资信情况欠佳,银行评级较差,清偿能力不足,除非资信良好的第三方银行加具保兑或确认偿付,否则一般情况下出口商银行不适宜为此类信用证办理押汇。
(四)贸易方面的风险
1.假货。如以货值虚假的快过期的化妆品,改头换面,高价出口,在单证中布下陷阱,以真实、完整的物权凭证和低比例押汇消除银行的戒备心理,达到骗取资金的目的。
2.敏感性商品、大宗货。鲜货等敏感性商品的品质不稳定,容易出现货损;大宗货价格波动大,常出现进口商违约拒付,引起纠纷。
3.中间商贸易。中间商贸易常采用转让信用证或背对背信用证结算。转让信用证中常规定在转让行收妥开证行款项后才向出口商付款,证下虽然有物权凭证但已不在银行和出口商的掌握之中,因此,除非出口商另外提供抵押或质押物,否则银行办理押汇其实是完全没有保障的。背对背信用证是独立的信用证,此证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风险要小得多。但由于其贸易背景相对复杂,最终的买家或银行处于高风险地区或本身资信不好,容易出现拒付。
4.异常的交易。例如,客户的经营品种发生变化,如从事多年海产的客户突然申请大宗矿产品出口单据押汇;成交的价格背离行情,银行可以向其他从事同行业的客户或行业协会或在专业网站了解大宗货的行情;交易方式变化,如长期以信用证结算的进口商,突然改为托收,或一直以全套提单结算改为2/3提单结算等。
(五)单证风险
信用证出口押汇是以信用证支付为前提的一种融资行为,而信用证又以单据为唯一付款依据,因此,单证风险成为信用证出口押汇的一大风险。单证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信用证方面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出口商银行只为即期付款信用证(Paymentat Sight)、承兑信用证(by Acceptance)、议付信用证(by Negotiation)办理押汇业务,不适宜为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办理押汇业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口商银行应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递交单据进行审核,如出现递交单据有不符点或开证行不予以承兑等情况,不适宜办理押汇业务。信用证方面的风险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假证。
第一,判断信用证的真伪,通过核实印鉴、密押辨认。SWIFT开立的信用证,如押汇银行与开证行有SWIFT密押关系,而来证为MT999 格式,均应要求开证行以MT7XX格式重开。
第二,有代理行密押关系的银行以电传开立的信用证,却借用第三家银行的密押,这种方式舍近求远,应引起注意。
第三,对于其他银行通知的信用证,为慎重起见,也应再次落实其真实性,向开证行或通知行去电证实。即使是电话证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保障。
(2)软条款。
(3)关于偿付条款的隐性风险。
第一,形同虚设的偿付行。有些银行虽然知道开证行不好,但考虑到证中有偿付行,认为可以在寄单时索汇,不会有太大的收汇风险,于是办理了押汇。其实,有了偿付行并不意味着收汇就一定有保障。作风不好的开证行,往往在证中规定偿付行,是为了让出口商有信心接受其信用证,其实并没有在开出信用证的同时及时给偿付行授权,等到议付行索汇时,偿付行会以没有授权拒付;或者,开证行故意不以电讯、快递等快捷的方式而是用挂号信给偿付行授权,造成出口方银行的索汇电(函)先到而授权未到,这时也会出现索汇落空。此两种情况下,出口方银行只能转向开证行索要授权或要求其直接付款,而开证行已经收到单据,有可能因贸易背景等原因挑剔拒付。所以,对于资信、作风不好的银行,仍应提高警惕,如有意向办理押汇,不妨在交单前就提前向偿付行落实开证行的授权,避免办理押汇后索汇落空。
第二,索汇路线迂回。以美元结算的信用证,偿付行应定在清算地美国,而一些银行却把偿付行定在美国之外,如韩国的开证行,有时会规定偿付行为其在香港的分行,如果证中规定起息日较长,如7个工作日,这样同样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可以在偿付行付款前挑别单据并通知偿付行止付。
2.单据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受益人在没有真实基础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独特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及严格相符原则,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向押汇行骗取信用证出口押汇款项等。
(1)物权凭证不齐或没有物权凭证。出口商银行只有通过掌控物权单据才能有效控制货物,从而降低押汇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只为运输单据为海运提单的信用证办理押汇业务,因为只有海运提单是物权单据,其他运输方式所采用的运输单据(如空运提单、铁路提单)仅为发货证明,不作为物权单据,一旦开证行拒付及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失败,银行将不能凭单据处理货物以减少损失,因此空运单据、铁路运单、货物运输收据不适宜办理押汇业务。
(2)假单。首先是假提单。银行通过向船公司查询和报关单查询,可以落实贸易真实性、防范“假单假货”诈骗。由于船公司的信息也往往由出口商提供,所以,向船公司查询风险隐患仍然较大。银行可以在与出口商商谈押汇意向前,要求出口商额外提供权威检验机构,如CIQ、SGS等出具的品质证、重量证等,从侧面落实货物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比向船公司查询要安全。其次是虚假的商检证,这种商检证由合格的机构出具、但其内容,如报验货物的品质、数量的检验结果是虚假的。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商检证危害性很大,但发案可能性还是非常小的。再说,作为融资银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落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如果进、出口商,开证行的信誉俱佳,货物行情也看好,银行办理融资基本上是降低了风险,即使有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跟贷,碰到上述的案子,也不大可能识破骗局。这类假单风险,除非银行事先落实资产保全措施,否则必须在单据方面做到严格相符。所以,单据的质量对银行押汇资金的安全回收是至关重要的,任何时候,单据相符都是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3.在出口融资业务中由于提交的单据存在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问题,单据不符,银行信用就转化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押汇的风险是很大的。金融机构的信用保障和UCP600的保护,始终是非常坚实和务实的,即使是碰到开证行倒闭这样恶劣的情况,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或受益人如果严格执行了信用证的指示,他可以凭相符的单据,确认债权,还有可能获得清偿。因此,确定单据相符非常重要,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单据的要求,出单前严格审单,对不符点交涉要严密而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