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详情
加计抵减是一项税收优惠措施,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虚拟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
一、短信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如您单位截至所属期2023年12月仍有加计抵减期末余额,不得继续抵减。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三、现行有效加计抵减政策
优惠内容 | 执行期限 | 政策依据 |
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
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 |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
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先进制造业企业:5%
满足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备注: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集成电路企业
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集成电路企业:15%
满足条件: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备注: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三)工业母机企业
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工业母机企业:15%
满足条件: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等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备注: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财税[2023]25号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2.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四、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
(一) 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
(二)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以下三种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与应纳税额比较
1.抵减前应纳税额=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0<抵减前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以下两种特殊情形请注意:
1.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2.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