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名词第10期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企业协调员、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于:黄埔海关12360发布 编辑:擎天小编 浏览: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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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分类-企业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

☞企业协调员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名词解释

01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02 /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

中国境内拟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

03 /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 /

使用《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49号)目录所列产品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海关备案。

04 / 企业协调员 /

由直属海关选定,专门负责协调海关与企业涉及海关业务相关事宜的海关工作人员,其工作对象为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

05 /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

包括通用标准以及针对不同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单项标准。认证结果选项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不适用”。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认证结果选项均没有不达标情形;

(二)通用标准基本达标不超过3项;

(三)单项标准基本达标不超过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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